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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某新房还没有整改完 小区物业就要收费合理吗?

来源:柳州晚报作者:admin2020-05-26 15:06反馈/举报

新房子在交付时存在问题,还没签收到手,怎么收取物业费了呢?近日,柳州市民方先生在翠岭路18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交付过程中,发现新房子需要整改修复,没有签收,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知其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方先生觉得,房子还没拿到就收物业费不合理。

18日,记者来到玖珑府营销中心,找到了方先生。

新房整改耽搁了近4个月

方先生说,2019年底,他收到玖珑府销售寄来的《入伙通知书》。今年1月10日,他**次来到其所购买的新房内进行查看,想验房后签收。

验房时,他发现房子墙体有多处空鼓,排气管道有渗水现象,厕所的防水层脱落,等等。他立即与保修中心维修工作人员沟通,希望把房子现存问题整改完毕后再收房。

新房

保修中心工作人员在《玖珑府项目产品交付意见书》上记录下了房子需要整改的问题。

“4月15日,我接到保修中心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房子已经整改好,可以来验房了。”方先生说,5月10日,当他再次准备来验收新房时,物业告知,他的物业费要从1月1日开始收取,并需要提前交付一年的物业费。

方先生纳闷,物业费不是应该从交房之日才开始算的吗?可他明明还没有签验房单。为此,他多次拨打龙光物业总部监督电话,对方告知,物业只管收物业费,方先生因新房整改耽搁的那部分时间,可以找房开进行协商索赔。

新房仍有部分没有修复完毕

18日上午,记者来到8栋,与方先生一道查看新房整改情况。

记者在现场看到,方先生新房内的多处空鼓已经得到了修复,排气管道的渗水问题进行了修补,但仍有部分小问题没有修复完毕,比如:入户门把手松动、阳台推拉门有划痕等等。

方先生认为,疫情防控导致房开复工复产时间延后,可以理解,但房子整改耽搁了近4个月的时间,物业还收取费用不应该。他认为自己1月至4月期间的物业费应该给予减免。

新房

房子仍未修复完毕

据了解,物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第三条注明:“保修期从开发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您所购买的住宅(商铺)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方先生说,“**房子交付时间,是物业工作人员手工写上去的,当时我对这个日期存异议,房子还没有整改完成,不属于质量合格的房子,不符合交付条件,我向物业提出要修改时间,但物业并不同意,表示该日期必须按照房屋竣工时间来进行填写。”他说,如果按照竣工时间的话,他的物业费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收取了。

方先生认为,可能自己在这个小细节上没有坚持。

房开项目部:承认新房整改时间超出合理期限

那么方先生的房子在整改期间的物业费,是否可以向房开申请减免呢?

记者来到玖珑府物业服务体验中心,该中心经理邓康明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房产开发商应将质量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当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时,在保修期内应承担保修责任。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业主不能因此拒缴物业费。

邓经理称,方先生因房屋整改时限过长,房开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减免其物业费,建议他与保修中心进行协商。

通过邓经理帮助,记者联系到了龙光地产项目部一负责人,该负责人称,方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中明确:“商品房买受人在验收入伙期间,若对该商品房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验收入伙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提交政府指定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证明或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证明……若买受人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为一般瑕疵,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限予以修复,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日。”

该负责人称,按照交付日来算的话,方先生是要在1月1日起开始交付物业费。但今年年初,物业以“关怀金”的形式,对**批入伙业主减免了1月份的物业费,即方先生的物业费是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核算。

“由于方先生的房子在整改期间,正好遇上农历春节及新冠肺炎疫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子整改时间超出合理期限(正常整改期限应该为7至10天),直至4月份才将整改工作完工,我们也有一定的责任。”该负责人称,方先生向房开申请减免物业费的诉求,他们会向主管领导进行反馈,需进一步商量后才能给予答复,还请方先生耐心等候。

律师:因维修房屋导致逾期交房,房开需承担违约责任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为一般瑕疵,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限予以修复,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入伙通知书指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日。”属于限制买受人对交付房屋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的无效条款。房屋出现防水层脱落、渗水的情况,应属影响房屋使用的重大瑕疵。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之规定,对不合格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对于开发商因维修房屋导致逾期交房问题,开发商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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