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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产权房”买来烦恼 业主刚入住就遭遇被拆

来源:柳州晚报作者:李澜 全晓岚2013-11-26 09:44反馈/举报

    刚入住就被拆买主丢了新房

    原告阿莲是广西武宣人,来柳打工好几年了,想在柳州买房定居。

    2011年底,阿莲经人介绍认识了阿勇等三人。阿勇告诉阿莲,他家在鱼峰区鸡喇村有两间房屋,约70平方米,现因家庭经济紧张,愿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阿莲。看到这样实惠的价格,阿莲心动了,遂与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付了钱。2012年初,阿莲欢喜搬入新居。可好景不长,因上述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属于违建房,今年6月左右,被政府相关部门拆除了。

    看到自己刚入住的新房子就这样没了,阿莲真是又气又痛 。经咨询律师,阿莲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

    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房屋是在未经**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的,事后也未补办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 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诉争房屋现已被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拆除,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然而,原告在购买房屋时,不查清房屋的性质,明知诉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合法的产权手续,草率签订购房合同,也具有过错。

    *终,该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三被告返还阿莲购房款6.6万元。

    宅基地私自售违法合同无效

    2011年6月,原告阿伟花了4万元的价格向阿进购买了位于大桥园艺场洛维底村的两间瓦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时,阿进告诉阿伟这是父亲留下的祖房,付了款三天后即可交房了。到了交房时间,阿伟却发现房子另有人住,阿伟认为房屋根本不是阿进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闹上了法院。庭审中,被告阿进坚称是其父亲所留下的祖屋,因为是宅基地,才未办理产权。

    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阿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利处分本案涉诉房屋。 即使如阿进所述,该房屋系宅基地,依据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不能私自出售他人,故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因违法**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阿进返还原告阿伟购房款4万元。

    “这种案子经常出现,去年一年我就审理了好几件。”据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农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政策明确禁止“小产权房 ”交易,特别是无任何手续的违建房,违反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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